欢迎您访问黑龙江省茶业协会!

【添加收藏】【设为首页】
咨询热线:0451-55533329
 

黑龙江茶企索引

万家企业尽搜眼底

协会章程

当前位置:首页协会简介-协会章程  
 

黑龙江省茶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黑龙江省茶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性质是:全省茶叶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的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的非营利性法人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发挥行业中介职能、服务龙江茶叶事业”的宗旨,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制订行业规划、反映行业诉求、提出政策建议、承担委托职能、组织人员培训及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茶艺师、评茶员)、提供市场信息、规范自律行为、开拓茶市场、发展茶经济。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社会团体管理登记机关黑龙江省民政厅和党建工作机构省直机关工委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一曼街2号盟科观邸C42单元4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行业标准,协助制定适合本省的行业规范,实行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

2、维护茶叶行业经营者的正当权益,反映会员和茶叶行业经营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促进合法经营、诚信服务的经营理念。

3、组织和开展茶行业相关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等级评价(茶艺师、评茶员)工作,提高行业人员素质。

4、承担政府有关部门转移的职能和委托的工作;开展咨询服务,举办科技展览;接受委托承担项目评估、成果签定、技术评价制定标准;经相关部门批准,开展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和认证等工作。

5、开展茶业科技交流活动,促进国际茶业科学技术合作,活跃学术思想,促进茶学发展,推动自主创新,发展同国(境)外茶叶团体和茶叶工作者的友好交流。6、宣传和普及国家重要的茶叶产业政策和科学技术知识,传播茶叶先进生产技术、经营管理经验和茶叶产销信息。提供咨询和合理化建议,推进茶经济的科学有序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有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3)在茶叶行业(包括茶楼、茶庄、茶包装设计单位、茶饮料生产单位)具有一定的影响;

4)本行业的企业、事业单位或集团公司的分支机构均可申请作为团体会员;

(5) 直接从事茶叶生产、加工、经营管理、文化活动、科研及教学人员、茶文化爱好者,可申请作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是:

 (1) 提交入会申请书;

 (2)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 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协会的活动;

 3)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4) 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 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2) 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

 (3) 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4) 按规定交纳会费;

 (5) 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违反协会章程和行业准则,其产品不合相关标准,进行不正当竞争,损害行业整体利益和其它会员的利益,协会可依据协会章程、行业规则对其采取警告、批评、同业制裁、开除会员资格等措施。对行业内违法经营的企业或者其它经济组织,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对于茶叶行业违法经营的非会员单位,协会予以公开揭露并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推选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会员大会职权,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1) 制订和修改协会章程;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3) 制定会费标准;

 (4) 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和财务预决算报告;

 (5) 审议理事、会员提交的议案;

 (6) 决定会员的除名;

 (7) 决定本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需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1)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7) 决定设立各专业委员会;

 (8)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9)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10)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1) 制定本协会工作计划并组织落实;

 (12) 决定对会员的奖励或处分;

 (13)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应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热心茶叶行业工作,在茶叶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三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协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协会设一名监事。监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监督行业协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并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兴办经济实体收入;

 (7)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支出项目有:

 (1)开展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活动,举办会议及日常办公的费用;

 (2)行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补贴;

 (3)理事会同意的其它合法支出。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挂在靠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按照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条 本协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党组织的具体职责是:

(一)组织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省委、上级党委有关精神,确保本会人员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党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本会贯彻落实,确保本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积极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会员中发挥政治引领作用。

  (三)全面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在会员中发挥示范作用;

  (四)坚持全面从严治党方针,充分发挥本党组织全体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五)支持本会领导机构、监督机构、办事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六)加强对本会负责人的监督,对本会重大决策、重大活动的政治把关;

  (七)领导本会工、青、妇组织工作和群众工作,团结带领本会全体人员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茶叶事业发展作贡献;

  (八)发现、培养、推荐优秀人才,促进本会人才队伍建设;

  (九)领导本会文化建设,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努力形成本会的文化特色;

  (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十一)上级党委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展开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财产,在业务主单位和社团资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22020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茶叶流通协会 | 中国茶叶学会 | 世界茶叶协会 | 上海市茶叶行业协会 | 广东省茶业行业协会 | 北京市茶叶协会 | 江西省茶叶协会 | 辽宁省茶业协会官网 | 厦门市茶叶协会 | 安徽省茶叶行业协会 | 湖南茶业协会网 | 云南茶业网 | 河南省茶叶协会 | 陕西茶叶网 | 浙江省茶叶产业协会网 |